稻城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稻城县公安局、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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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本地动态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物多样性,逐步修复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办函([2020]64号)的相关要求,扎实开展长江流城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斩断非法捕捞、 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2020年稻城县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2020年11月1日0时至2030年10月31日0时。

二、禁渔区:稻城县境内的三大河流稻城河、赤土河、东义河及支流巨龙河、俄初河等县境内河流、天然水域、湖泊。

三、禁捕类型: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经州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特殊采捕的水生生物资源外,禁止-切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在禁渔期间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禁渔规定依据渔业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销售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1000-5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各餐馆酒楼饭店市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3000元的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保护区域捕捞,情节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实施补救措施。在禁渔期间便于监督和管理,特公布举报电话。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我县禁渔工作取得实效,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对发现非法捕捞的行为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0836-5727556 1598218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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