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稻城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高原旅游城市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稻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整治范围
本公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重点打击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利用私家车、租赁车、“营转非”车辆等,在稻城客运中心、亚丁景区门口、香格里拉镇游客集散点等重点区域,以“低价拼车”“景区专线”“跨省包车”等名义揽客营运的行为;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网约车平台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接派单服务的行为;
(三)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方式,以“顺风车”“拼车”为名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四)其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非法营运行为。
二、处罚标准与相关规定
(二)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通过网络群组组织非法营运的,依据“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追究群主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责令相关群组限期解散;
(五)对执法检查中存在冲卡、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工作措施
(二)建立非法营运“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公开曝光,纳入信用惩戒体系;
(三)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予以扣押,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车辆抵缴罚款。
四、相关要求与倡议
(一)广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主动办理合法营运手续,合规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二)广大市民、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出行优先选择正规客运班车、合规出租车、合法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特此公告
稻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