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县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启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康定市、泸定县、炉霍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的批复》(WB【2026】0175-2号)正式批复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稻城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 土地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等级地域范围 | 备 注 | |
| 一级 | 4 | 县城 | 以雪山广场为中心,东至贡巴路二段,上至贡巴路二段57号,下至贡巴路二段1号;
南至金珠路一段、二段,上至金珠路一段6号,下至金珠路二段103号; 西至波瓦路一段,上至波瓦路一段80号,下至波瓦路一段10号; 北至德西路一段-德西路二段,上至德西路一段11号,下至德西路二段34号 |
包括贡巴路二段、金珠路一段、金珠路二段、波瓦路一段、德西路一段、德西路二段 |
| 二级 | 3 | 县城 | 稻城县城非核心地段,东至贡巴路四段-上茹布街一段,上至贡巴路四段1号,下至上茹布街一段7号;
南至后山路,上至后山路1号,下至后山路43号; 西至子洛河路二段-青杨路一段,上至子洛河子洛村三组18号,下至青杨路一段5号; 北至滨河路一段-滨河路二段
|
包括贡巴路四段、上茹布街一段、后山路、青杨路一段、滨河路一段8-10号、滨河路二段整段1-8号 |
| 建制镇 | 香格里拉镇,东至康古村一组9号;南至俄初河路23号;西至仁村一组17号;北至日美村一组52号 | 包括香格里拉镇呷拥社区、仁村、康古村、日美村、热光村 | ||
| 三级 | 2 | 县城 |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除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外未列明的其他区域,东至中茹布路一段15号〔至八宝产业园区(含)〕;南至县城后山;西至滨河路一段1号〔至稻城客运站(含)〕;北至滨河路三段12号〔至中石油加油站(含)〕
|
包括滨河路一段1-7号、滨河路三段、县城后山、中茹布路 |
| 建制镇 | 1.噶通镇:东至仲堆仲麦村二组3号;南至仲堆仲麦村二组10号;西至仲堆仲麦村二组7号;北至仲堆仲麦村二组1号
2.桑堆镇:东至水洛河;南至桑堆村三组53号;西至桑堆村三组58号;北至桑堆村一组115号 3.吉呷镇 :东至山脉;南至吉呷镇吉尔同村二组6号;西至东义河;北至吉呷镇吉尔同村三组2号
|
|||
本次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征税范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康定市、泸定县、炉霍县、新龙县、乡城县、稻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的批复》(WB【2026】0175-2号)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内容涉及全县各类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缴纳相关权益,凡在本次调整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可通过稻城县税务局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836-5728428。
特此公告。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