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青藏高原重要高寒湿地,为金沙江、雅砻江水源涵养地,也是我国麝类种群密度最高区域之一,生态功能关键。为切实保护保护区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202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区管控与禁止范围
(一)核心保护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监测、科研观测、生态修护、管护巡护等法定特殊需求外,禁止一切人为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
(二)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保护区内未开发开放、无安全保障设施的山地、草原、湿地、湖泊周边及未开放穿越线路等区域,严禁未经批准进入。
(三)保护区内格聂牧场线、格聂V线等未开放线路,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穿越及人为活动。
二、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进入核心保护区,或在一般控制区未开放区域开展徒步、穿越、登山、露营、野炊、攀岩等破坏生态与危及安全的户外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非法组织前款活动,或为非法穿越、违规开展户外活动提供组织召集、收费向导、商业宣传推介、专门后勤保障、设备租赁等服务。
(三)严禁在保护区内野外用火;严禁破坏植被、碾压草甸、采挖野生植物;严禁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及破坏其栖息地。
(四)严禁其他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
三、特殊情形准入审批
因调查监测、科研观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法定特殊需求确需进入保护区的,须提前向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或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活动方案、生态保护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及人员轨迹管控措施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按指定路线、限定时限进入,全程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在核心保护区内违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内违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者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导致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违法违规活动所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由违法主体依法承担。
五、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生态保护规定,积极监督举报非法开展户外活动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举报电话:
0836-5327188(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0836-5321066(理塘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0836-5322176(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0836-5725295(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0836-5322557(理塘县教育和体育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理塘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理塘县教育和体育局理塘县
格聂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